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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 | 注意了,這種情形下的固定資產不能計提折舊稅前扣除
近日,有納稅人咨詢這樣的問題,“我公司已于2018年9月1日與A公司簽訂了不可撤銷房產轉讓協議,擬將一棟原自用的綜合辦公樓轉讓,合同約定轉讓價格為1.2億元,該辦公樓在當前狀況下即滿足出售條件,考慮到我公司需要搬家等原因,雙方約定合同簽訂之日起4個月內完成轉讓。那么,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房產完成轉讓期間,我公司能否將該綜合辦公樓繼續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
該納稅人提出的問題在企業生產經營中較為普遍,其涉及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相關內容,那么,什么是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滿足什么條件?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能否繼續計提折舊?接下來筆者就結合《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的通知》(財會〔2017〕13號)相關規定為各位財務朋友們解答上述問題。
問題一、什么是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
根據財會〔2017〕13號第二條、第五條規定,企業主要通過出售(包括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非持續使用一項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收回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處置組,是指在一項交易中作為整體通過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處置的一組資產,以及在該交易中轉讓的與這些資產直接相關的負債。處置組所屬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分攤了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商譽的,該處置組應當包含分攤至處置組的商譽。
例如,納稅人咨詢問題中的房產轉讓合同標的物綜合辦公樓就屬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
問題二、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滿足什么條件?
根據財會〔2017〕13號第六條規定,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根據類似交易中出售此類資產或處置組的慣例,在當前狀況下即可立即出售;
(二)出售極可能發生,即企業已經就一項出售計劃作出決議且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有關規定要求企業相關權力機構或者監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出售的,應當已經獲得批準。
確定的購買承諾,是指企業與其他方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購買協議,該協議包含交易價格、時間和足夠嚴厲的違約懲罰等重要條款,使協議出現重大調整或者撤銷的可能性極小。
例如,納稅人咨詢問題中,綜合辦公樓在當前狀況下即滿足立即可出售條件,雙方已簽訂不可撤銷合同且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因此,該綜合辦公樓已滿足持有待售條件。
問題三、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能否繼續計提折舊?
根據財會〔2017〕13號第二十條規定,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中的非流動資產不應計提折舊或攤銷,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負債的利息和其他費用應當繼續予以確認。
因此,針對納稅人所咨詢的問題,結論是綜合辦公樓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房產完成轉讓期間不能再計提折舊。
問題四、專為轉售而取得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何時確定為持有待售類別?
根據財會〔2017〕13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專為轉售而取得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在取得日滿足“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的規定條件,且短期(通常為3個月)內很可能滿足持有待售類別的其他劃分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取得日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問題五、因客觀原因導致交易未能在一年內完成能否繼續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根據財會〔2017〕13號第八條規定,因企業無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導致非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內完成,且有充分證據表明企業仍然承諾出售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企業應當繼續將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一)買方或其他方意外設定導致出售延期的條件,企業針對這些條件已經及時采取行動,且預計能夠自設定導致出售延期的條件起一年內順利化解延期因素;
(二)因發生罕見情況,導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未能在一年內完成出售,企業在最初一年內已經針對這些新情況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滿足了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
問題六、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是否需要考慮資產減值損失問題?
根據財會〔2017〕13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
企業將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首次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應當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計量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
企業初始計量或在資產負債表日重新計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時,其賬面價值高于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的,應當將賬面價值減記至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
對于取得日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企業應當在初始計量時比較假定其不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情況下的初始計量金額和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以兩者孰低計量。除企業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外,由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以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作為初始計量金額而產生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問題七、企業如何在財務報表中列報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
根據財會〔2017〕13號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區別于其他資產單獨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區別于其他負債單獨列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負債。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與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負債不應當相互抵銷,應當分別作為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列示。
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分別列示持續經營損益和終止經營損益。不符合終止經營定義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其減值損失和轉回金額及處置損益應當作為持續經營損益列報。終止經營的減值損失和轉回金額等經營損益及處置損益應當作為終止經營損益列報。
問題八、對準則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應采用追溯調整法還是未來使用法處理?
根據財會〔2017〕13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準則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對于本準則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